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来源:http://www.qidebaovip.com 时间:2019-07-15 00:00:00浏览次数:1808次
发票丢失后的正确做法: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机动车发票丢失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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