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减税、免税政策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9-01-22 15:52:22浏览次数:2039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月17日,财政部联合发布一个包容性的小微型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督实施(以下简称“通知”)。该公告解释了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
具体情况如下:
1. 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资本金)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一部分的小规模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支付20%的税率,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支付20%的税率。
以上所说的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禁止的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员工,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外派员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可以减少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不超过50%的税率。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可以附加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 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风险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天使投资者(财政和税收58号) “员工的数量不得超过200”到“员工的数量不得超过300”、“资产和年度收入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资产总额”。年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
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已投资两年且符合本通知及【2018】55号财税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可以适用【2018】55号财税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规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文件[2018]55可能适用于投资发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 ,满足此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财政和税收文件[2018]55。
6. 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知一般税务总局、财政部、持续增值税收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76号)和税务总局通知,财政部,进一步扩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7号,2018)同时废止。
除了上述之外,还呼吁各级财税部门要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彻底实现减税和减少费用的决策安排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完全理解包容的减免税收的重要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认真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把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规划和部署,而不是一味地折扣已经到位。要加大
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税收便利性,切实保障纳税人和贡献者享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馈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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