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技巧
来源:企的宝 时间:2020-04-20 09:21:55浏览次数:1604次
2019年,大量新法规将上线,许多新政策将针对个体经营者上线。《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存账簿、凭证,并依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凭证。税务机关要在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账簿成果的同时,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企的宝小编整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技巧,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应设立双账户的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之间;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应设立简易账户的情况。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上一纳税年度个体工商户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营者在本年度经营期间估计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入支出凭证粘贴簿、库存销售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账条件,选择设立复式账户或者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符合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和办理账户,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多个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及其他财务会计规定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立简易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并以收支形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进行简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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