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梦
| 会计
2018-02-27 17:27: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因此,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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