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梦
| 会计
2018-02-27 17:21:34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股权收购价格减原股本差额对应的部分:不征税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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