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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来源:企的宝 时间:2020-03-27 09:45:31浏览次数:1434次

我们在申请注册任何东西的时候都会有一些条件,而注册商标亦是如此。下面企的宝小编就来给大家分享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法性

《商标法》第10条

以下徽标不能用作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局长、国家、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表象、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象征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

(2)除该国政府同意外,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类似的东西;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类似的东西。但是,在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或不容易误导群众的情况除外。

(4)除获批准外,实施控制、担保的正式标记、检查标记或近似;

(5)“红十字会”,“赤新月”的名字,象征相同或近似。

(6)国家歧视性;

(7)有欺诈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原产地认错。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提名或群众知道的外国提名不能是商标。但是,除非地名有不同的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已经注册的提名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在先性

《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先权,或者先注册其他人已作为不当手段使用且有任何影响的商标。

(a)他人已经使用,具有特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有:

以前注册的商标、以前申请的商标、同一天以前使用的商标、著名商标

(b)转让权主要包括:

声明权、肖像权、版权、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和大小权

三、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

以下徽标不能注册为商标:

(a)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

(c)缺乏其他重要特征。

上段列出的徽标在使用后具有明显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便于识别。

PS:商标的重要性是指商标必须具备的特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四、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12条

使用三维徽标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注册商品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具有实际价值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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